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教育部决定组织实施2022年“职教国培”示范项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设置及承担单位
2022年“职教国培”示范项目共设置培训团队研修、教师培训、校长(书记)培训3大类8个项目24个子项目,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研究确定承训单位43个(名单见附件1)。
(一)培训团队研修。设置培训管理者研修、公共基础课培训者团队研修、专业课培训者团队研修3个项目,由北京师范大学等8家单位承担培训任务。
(二)教师培训。设置专业领军教师高级研修、紧缺领域专业骨干教师示范培训、优先发展产业领域专业骨干教师示范培训和公共基础课教师示范培训4个项目,由北京大学等30家单位承担培训任务。
(三)校长(书记)培训。设置校长高级研修1个项目,由天津大学等5家单位承担培训任务。
二、实施步骤
(一)完成项目编班(5月14日前)。各承训单位完善项目培训方案,经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国家级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培办)审核通过后,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备案,并在国家职业教育教师数字化学习平台(以下简称学习平台,网址:http://study.tcc.edu.cn/)完成编班,公布培训方案 。
(二)落实参训人选(5月16日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下达培训指标和网上报名卡,相关院校在核对并完善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参训教师个人信息后,组织教师登录学习平台注册报名。管理系统未录入和信息不完善的教师不能参与报名。
(三)组织资格审查(5月18日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通过学习平台对学校报名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及时反馈结果,进行人员调整和补充。
(四)发布开班通知(5月18日前)。承训单位统一在学习平台发布开班通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院校自行登录查看,按要求组织学员参训。
(五)开展培训(5月22日—10月底)。承训单位按照培训方案展开培训,严格落实制度、人员、经费、后勤等各方面保障,加强过程管理,确保培训工作安全顺利,取得实效。
(六)学员评教。承训单位于项目培训结束前1天,集中组织学员通过平台匿名评教和参与满意度调查,国培办于培训结束1个月内对参与项目的院校展开满意度抽查。
三、有关要求
(一)合理确定人选。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院校,要结合本地区教师队伍结构和产教深度融合领域相关专业情况,合理分配参训指标,从人选推荐开始,提前筹划考虑参训人员返岗后示范引领作用发挥等工作。特别是教师培训管理者高级研修和教师发展中心负责人研修项目,要确保参训人员有意愿、有能力将培训成果辐射到本地区教师培训相关单位。
(二)提高培训质量。承训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组织2022年职业学校教师国家级培训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师司函〔2022〕10号)明确的项目要求和培训方案组织实施。有关专业课教师培训项目应有行业优质企业参与,用好实训基地,对接新技术,新职业场景,设计实践能力培训模块。要制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的培训预案,创新培训方法模式,利用好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和学校线上培训资源,2022年9月1日前仍较难线下开展的,应及时转为线上培训,确保等质同效。培训绩效将作为次年项目申报资质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经费监管。承训单位应按照国家关于培训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参照《关于印发〈“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司函〔2016〕699号),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培训资金用足用好。线上培训可参照50人(含)以内的同步在线培训为不高于60元/人/学时、50人以上的同步在线培训不高于3000元/学时,异步在线培训为不高于6元/人/学时的标准执行。各承训单位要充分考虑疫情对培训工作的影响,调整项目预算,于2022年5月9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国培办。
(四)确保培训效果。承训单位要对学员参训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及时总结经验,挖掘典型案例,培训期间至少向国培办报送2份宣传简报。培训结束后,要形成完整的数字化培训包并进行审核,其中60%以上课程资源为视频资源。承训单位要按照要求,于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将相关资源传至指定学习平台并负责学习平台维护管理。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吴慧明、孙晓虎,010-66097080、66097715;邮箱:fzc@moe.edu.cn。
国培办:孟金梅、李新发,022-28112893、88289040;邮箱:zzgp07@126.com;邮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310号;邮编:300222。
教育部办公厅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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