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装[2017]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为做好《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5号)实施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7月7日
(联系电话:010-68205641)
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业机器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工业机器人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和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申请公告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并公告发布符合《规范条件》的工业机器人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名单,负责对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央企集团)负责本地区(本集团)申请公告企业的初审、数据汇总及材料报送,对本地区(本集团)规范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规范企业应自觉保持符合《规范条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申请、审核及公告
第七条 申请企业编报《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所属央企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应对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负责对本地区(本集团)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合格后将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评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检查规范企业达标项和年度指标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
第十二条 规范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2),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审核后于5月31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央企集团所属企业的自查自评报告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应适时对本地区(本集团)的规范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每个规范企业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应少于每两年一次。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规范企业自查自评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不定期组织对规范企业保持符合《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公众和媒体对规范企业出现不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变更
第十六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3)。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中央企业隶属的央企集团发生变化的;
(四)规范企业之间兼并、重组导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对企业变更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合格后进行变更公告。
第十九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年内提出重新公告申请:
(一)企业生产地址搬迁的;
(二)企业发生分立的;
(三)与非公告的工业机器人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
第二十条 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原规范企业公告。
第六章 整改
第二十一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整改:
(一)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自评报告的;
(二)年度自查或年度检查发现问题的;
(三)经核实自查自评报告存在虚假统计数据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应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被要求进行整改的规范企业,应在完成整改后及时将有关情况经相应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3个月内没有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按照相关程序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第七章 撤销公告
第二十四条 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一)一年以上无机器人销售业绩的;
(二)两年以上无新接机器人订单的;
(三)已停产,并宣布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被兼并,无独立法人资格的;
(五)填报相关资料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不能保持符合《规范条件》,并且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八)发生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发生其他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重大事项的。
第二十五条 对拟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书面告知相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相关企业在收到书面告知函之日起30日内,可书面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 被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从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规范条件》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 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
2. 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企业年度自查自评报告
3. 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企业变更申请报告
附件1
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公告
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 (盖章)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填 报 须 知
一、填写申请报告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二、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三、请在申请报告所选项目对应的“□”内打“√”。
企 业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申请并遵守《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2.本企业自愿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信息和资料,并为监督检查及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日期 | 注册资本 | ||||
注册地址 | |||||
经济类型 | 1.国有□ 2.集体□ 3.私营□ 4.外商独资□ 5.中外合资□ 6.港澳台投资□ 7.其他: | ||||
企业形式 | 1.有限责任□ 2.股份有限□ 3.股份合作制□ 4.个人独资□ 5.其他: | ||||
业务类型 | 1.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 2.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 | ||||
生产地址 | |||||
是否上市公司 | 上市地点及代码 | ||||
申报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电子邮箱 | |||||
企业占地面积 | 占地面积(m2) | 自有□ 租赁□ | |||
建筑面积(m2) | 自有□ 租赁□ | ||||
员工总人数 | 其中技术人员人数 | ||||
上年度销售数据 (本体生产企业) | 工业机器人 年销售额(万元) | 工业机器人 年销量(台/套) | |||
上年度销售数据 (集成应用企业) | 系统集成 年销售额(万元) | 其中工业机器人 年销量(台/套) |
二、企业资产情况
序号 | 内容 | 资金额 | 备注 |
1 | 注册资本 | ||
2 | 固定资产现值 |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 |
3 | 流动资金(均值) | ||
4 | 资本金及比例 | ||
5 | 固产资产贷款 | ||
6 | 流动资金贷款 | ||
7 | 其他 | ||
8 | 总资产 | 资产负债率: | |
9 | 净资产 | ||
10 | 上年度销售收入 | ||
11 | 上年度利润总额 | ||
12 | 上年度缴税总额 | ||
13 | 上年度研发投入 | 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 | |
14 | 累计投入研发资产 |
三、企业应具备条件情况说明
1、企业综合能力说明(至少包括《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第四至十四条的符合性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 | 内 容 | 备 注 | ||
综合条件 | 是否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
是否具有独立研发、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纳税情况 | 提供纳税证明 | |||
是否具备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手段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是否具备相应生产、检测和研发设备 | 填写附表1 | |||
企业规模 | 财务状况 | 审计报告 | ||
是否具备相应的研发/生产场所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说明(至少包括《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第十五至十九条的符合性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 | 名 称 | 备 注 |
质量要求 | 检测设备情况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核心产品的认证情况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企业是否建立符合GB/T 19001-2015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设备检验检测相关要求 | 本体生产企业填写附表2 集成应用企业填写附表3 |
3、企业技术研发能力说明(至少包括《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第二十至二十五条的符合性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 | 名 称 | 备 注 |
研发创新能力 | 核心产品专利权或软件著作权情况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企业研发投入情况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企业研发能力及相关资质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人才实力 | 企业领导是否具备相关技术背景及经验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特殊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人力资源培训与考核制度是否完善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技术人员数量及占比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4、企业售后服务能力说明(至少包括《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第二十六至二十七条的符合性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 | 名 称 | 备 注 |
售后服务 | 售后服务情况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工业机器人产品保修期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附表1
(一)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序号 | 名 称 | 型 号 | 数量 | 用 途 | 主要技术参数 | 备注 |
(二)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序号 | 名 称 | 型 号 | 数量 | 用 途 | 主要技术参数 | 备注 |
(三)研发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
序号 | 名 称 | 型 号 | 数量 | 用 途 | 主要技术参数 | 备注 |
附表2
设备检验检测相关要求(本体生产企业填写)
分类 | 达标内容 | 达标要求 | 是否达标 | 备 注 |
定位和精度检测等仪器设备 | 三坐标检测仪 | 量程及精度高于产品设计要求 | 是□否□ | 校准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 |
其他定位精度和重复定位精度测试设备 | 量程及精度高于产品设计要求 | 是□否□ | ||
耐压仪 | 量程及精度覆盖产品设计指标要求 | 是□否□ | ||
高精度工件尺寸测试设备 | 是□否□ | |||
减速器测试设备(除AGV) | 是□否□ | |||
伺服电机测试设备(除AGV) | 是□否□ | |||
合格标准及产品标准 | GB11291.1-2011 工业环境用机器人 安全要求 第一部分:机器人 | 经国家机器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 | 是□否□ | |
GB 5226.1-2008 机械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 是□否□ | |||
JB/T 8896-1999 工业机器人 验收规则 | 是□否□ | |||
JB/T 10825-2008 工业机器人 产品验收实施规范 | 是□否□ | |||
GB/T 12642-2013 工业机器人 性能规范及其试验方法 | 是□否□ | |||
GB/T 20868-2007 工业机器人 性能试验实施规范 | 是□否□ | |||
GB/T 15706-2012 机械安全 涉及通则 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 | 是□否□ | |||
GB/T 17799.1-1999电磁兼容 通用标准 居住、商业和轻工业环境中的抗扰度试验 | 是□否□ | |||
GB/T 17799.2-2003 电磁兼容 通用标准 工业环境中的抗扰度试验 | 是□否□ | |||
GB/T 17799.3-2012 电磁兼容 通用标准 居住、商用和轻工业环境中的发射 | 是□否□ | |||
GB/T 17799.4-2012 电磁兼容 通用标准 工业环境中的发射 | 是□否□ | |||
企业及设备情况 | 可靠性、环境适应性和耐久性水平 | 接近国外同类产品水平,平均无故障时间不低于50000小时 | 是□否□ |
附表3
设备检验检测相关要求(集成应用企业填写)
分类 | 达标内容 | 达标要求 | 是否达标 | 备 注 |
合格标准及产品标准 | GB 11291.2-2013机器人与机器人装备 工业机器人的安全要求 第二部分:机器人系统与集成 | 经国家机器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 | 是□否□ | |
GB/T 15706-2012 机械安全 设计通则 风险评分与风险减小 | 是□否□ | |||
GB 5226.1-2008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 是□否□ | |||
GB 16655-2008 机械安全 集成制造系统 基本要求 | 是□否□ | |||
GB/T 20867-2007 工业机器人 安全实施规范 | 是□否□ | |||
GB/T16855.1-2008 机械安全 控制系统有关安全部分 第1部分:设计通则 | 是□否□ | |||
GB 28526-2012 机械电气安全 安全相关电气、电子和可编程电子控制系统的功能安全 | 是□否□ |
四、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
企业名称 | |
申报时间 | |
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企业
年度自查自评报告
企业名称: (盖章)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一、企业概况
请简要概述,并填报完成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附表2“企业资产情况”。
二、企业各项能力
概述规范企业的综合能力、质量保证能力、技术研发能力、售后服务能力与申报材料或上一年度变化情况。
注:重点填写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达标项和年度指标与申报材料或上一年度变化情况。规范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评报告,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审核后于5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央企集团所属企业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日期 | 注册资本 | ||||
注册地址 | |||||
经济类型 | 1.国有□ 2.集体□ 3.私营□ 4.外商独资□ 5.中外合资□ 6.港澳台投资□ 7.其他: | ||||
企业形式 | 1.有限责任□ 2.股份有限□ 3.股份合作制□ 4.个人独资□ 5.其他: | ||||
业务类型 | 1.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 2.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 | ||||
生产地址 | |||||
是否上市公司 | 上市地点及代码 | ||||
申报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电子邮箱 | |||||
企业占地面积 | 占地面积(m2) | 自有□ 租赁□ | |||
建筑面积(m2) | 自有□ 租赁□ | ||||
员工总人数 | 其中技术人员人数 | ||||
上年度销售数据 (本体生产企业) | 工业机器人 年销售额(万元) | 工业机器人 年销量(台/套) | |||
上年度销售数据 (集成应用企业) | 系统集成 年销售额(万元) | 其中工业机器人 年销量(台/套) |
附表2 企业资产情况
序号 | 内容 | 资金额 | 备注 |
1 | 注册资本 | ||
2 | 固定资产现值 |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 |
3 | 流动资金(均值) | ||
4 | 资本金及比例 | ||
5 | 固产资产贷款 | ||
6 | 流动资金贷款 | ||
7 | 其他 | ||
8 | 总资产 | 资产负债率: | |
9 | 净资产 | ||
10 | 上年度销售收入 | ||
11 | 上年度利润总额 | ||
12 | 上年度缴税总额 | ||
13 | 上年度研发投入 | 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 | |
14 | 累计投入研发资产 |
附表3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
企业名称 | |
提交时间 | |
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企业
变更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 (盖章)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一、企业变更情况
类型 | 是否变更 | 变更前的内容 | 变更后的内容 |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所属地区或集团 | |||
规范企业之间的 兼并或重组 |
注:规范企业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报告。地方企业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通过央企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证实性材料
企业发生变更时需提供相应的证实性材料,所有证实性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附表1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
企业名称 | |
提交时间 | |
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上一条: 成都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2017-09-20
下一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 2017-09-20